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坪县曙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27民初92号
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珍,女,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坪县曙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镇坪县。统一社会信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国,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坪县曙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工程欠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0元,减半收取753.00元,由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晓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