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1777号
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262713019。
法定代表人韩秋季。
委托代理人李忠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邝珍,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大道59号金羚大厦十层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566038868Y。
法定代表人曾昭德。
委托代理人王静瑶,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1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405元,下余44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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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琦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