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神木艳阳红枣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神木艳阳红枣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神木艳阳红枣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焦培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亮,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韩秋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珍,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神木艳阳红枣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艳阳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岭彩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神木艳阳红枣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贺金丽
审 判 员  吴凤凤
代理审判员  任晓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慧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