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7民初15号
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19。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珍,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坪县曙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0U。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坪县曙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以被告镇坪县曙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质保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00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凤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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