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潼关县明元商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2民初74号
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红河二路6号南区。
法定代表人韩秋季,总经理。
被告潼关县明元商城,住所地潼关县城关镇吴村新城一小区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芦某某,男。
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潼关县明元商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在审理本案中,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