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厦门同安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雅丽中英文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厦门同安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雅丽中英文幼儿园,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一审第三人:***,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一审第三人:厦门鑫天骐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厦门同安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雅丽中英文幼儿园、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厦门鑫天骐顺发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4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以其与厦门雅丽中英文幼儿园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詹强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