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91民初1054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民,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英,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16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95779G。
法定代表人:戴晓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