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青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县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民初7717号
原告:重庆青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C9AU2M,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1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滔,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县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049136776,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新浦村6社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县万里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457340516OM,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万里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青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县万里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重庆青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青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