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246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省建湖县人,住江*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硚口区油坊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应诉、答辩,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执行款物。
原告***与被告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刚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64元,减半收取40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乐传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