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4民初249号
原告:魏志刚,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油坊巷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柯,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魏志刚、***与被告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魏志刚、***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志刚、***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志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计1564.5元,由原告魏志刚、***负担。
审判员*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