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09执保82号
关于变更保全申请人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鑫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长松(原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王长松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鄂09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鑫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0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或2000万元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实施完毕后。变更保全申请人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鑫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提出变更查封、冻结申请并提供等额担保。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鄂09民初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巷13号1层,建筑面积409.40㎡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硚字200401105)及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巷6-11号1层、建筑面积692.88㎡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硚字200401101);二、解除对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幸福村B栋一层610.72平方米(产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和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幸福村B栋二层582.09平方米(产权证号:武房房权证硚字第**)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鄂09民初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关于关于变更保全申请人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鑫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长松(原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变更诉讼保全实施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