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3民初1624号
原告福泉市马场坪老郭非标准制作加工厂、***诉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福泉市马场坪老郭非标准制作加工厂、***以需补充证据为由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市马场坪老郭非标准制作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泉市马场坪老郭非标准制作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福泉市马场坪老郭非标准制作加工厂、***承担。
审 判 长 陈留龙
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
人民陪审员 陈光翔
书 记 员 冯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