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21财保47号
申请人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0元。申请人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3B6046720200000024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为确保自身权益能够实现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
法官助理钟高赛 书记员毛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