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21执10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私下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21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书记员  谢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