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瑞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瑞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4民初4409号
原告:吉林市瑞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辽东20号楼7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宗鸣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大湖经济开发区24-12-10-113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刚,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吉林市瑞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瑞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瑞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9元由吉林市瑞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