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3552号
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宋玉林,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2019年5月8日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占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