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墨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7102行初2081号
原告陕西墨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辉,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虎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熙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樊会生,男,1969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赵兵,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梁苗苗,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墨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陕西墨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其委托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未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人事关系,视为未到庭,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墨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汉卿
人民陪审员 楚 琳
人民陪审员 张亚美
二Ο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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