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墨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与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4民初509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31号佳家时代广场B座10幢1**1层10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淑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1734.97元,同时支付从2020年9月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5日,被告**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借款金额232000元,借款有效期间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在该有效期期间发生的单笔借款,二被告应至迟在有效期间届满日清偿。其中,固定年利率为5.002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7.50375%),按月结息,本金到期一次还清。2019年3月19日,原告依约向二被告提供借款230000元。2020年3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截至2020年9月8日,尚欠本金151734.97元。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诉请中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被告**公司、***均认可,对律师费不认可。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快贷—信用快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交易**、贷款账户基本信息等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核对、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快贷系中国建设银行开发的客户网络自助借款产品,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该贷款产品的一般操作流程为:1.业务授权:申请办理“**快贷”的小企业客户(借款企业)通过企业网银登录授权(线上)或通过营业网点授权(线下)的方式,授权企业主进行在线业务申请、签约、支用、还款、**等操作,其中线上授权步骤为:借款企业(授权人)通过登录建设银行企业网银,在“信贷融资”-“我要快贷”界面,对贷款账号、企业主个人信息进行确认,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数据使用授权协议后,发起对企业主的业务授权;线下授权方式为借款企业(授权人)通过向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提交纸质授权协议及企业主个人征信授权书,由客户经理在系统中进行授权信息录入,发起线下授权。2.贷款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1)信用快贷。个人网银界面步骤:申请企业主接受授权后,登录“快e贷”点击“现在申请”,系统根据**企业及企业主金融资产、房贷、账户结算、POS交易、纳税金额等数据,对客户进行贷款资格进行判断,判断通过后,如客户存在在途贷款,则在点击“现在申请”后,系统直接跳转至提示签约的页面;如客户不存在在途贷款,则出现填写贷款信息页面,填写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发放账号(企业账号)(反显该账号同时作为自动扣款账号,还款时也可选择个人账号进行还款)。点击提交审批后,对于后台评分结果未“建议自动通过”的,系统展示审批通过后的贷款额度、到期日、贷款年利率、贷款发放账号等信息,提示客户阅读签约信息及贷款合同,客户勾选已认真阅读签约信息及贷款合同后,点击签约按钮,验证网银盾,签约成功。企业主手机银行申请步骤:企业主登录手机银行今入“**快贷”菜单项后,根据贷款模型处理结果,手机银行展示客户可申请的最高额度、利率、贷款发放账户、贷款用途、本人学历等信息,点击“申请”菜单项,客户输入申请额度金额,并阅读理解个人征信授权书,点击“下一步”,征信审核且贷款审核通过则返显贷款确认信息,并同步签约。阅读理解借贷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协议,点击“确认”;系统提示**快贷申请成功。此外,**快贷业务还有:质押快贷、抵押快贷、平台快贷,质押快贷的判断标准及相关提示信息与信用快贷基本一致,抵押快贷不需要授权环节,所有的申请和审批不通过网银进行,调查评价以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平台快贷是网银盾客户在第三方平台获得企业授权并申请审批之后,在个人网上银行签约平台快贷,点击“现在申请”后,系统判断客户是否取得授权并已获得审批,如已被授权且已或得审批,则弹窗出现如下授权页面,勾选“我已认真阅读《**企业快贷业务授权协议》……”后方可点击“接受授权”按钮,接受授权后,显示确认签约信息页面填写贷款信息,同时,下方显示平台快贷签约合同及用途承诺书,验证网银盾签约。3.贷款支用。签约成功后,借款人或企业主通过登录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进行贷款的自主支用,系统自动将支用金额转入约定的贷款账号。4.还款。贷款到期日或额度到期日,对未结清的贷款,系统自动从签约还款账户扣款归还贷款。借款人或企业主也可通过登录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进行贷款的归还。  2019年3月15日,被告**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经原告审核同意,按照前述贷款流程,在已认真阅读并同意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后,与原告网签了《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并申请支用了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供的借款额度为232000元整;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贷款利率按照5.0025%执行,即LPR利率加70.2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甲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下同)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资金回笼账户或在乙方(原告,下同)开立的其他账户及保证人的个人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甲方违约的情形: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乙方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019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公司发放贷款230000元。截至2020年9月8日,被告**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51734.97元未还。 原告自认,其主张的2020年9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计算。 另查,原告委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提起本案诉讼,律师费5000元尚未实际支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共同偿还截止至2020年9月8日的借款本金151734.97元及此后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被告**公司、***均予以承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因该费用尚未实际产生,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截止至2020年9月8日的借款本金151734.97元及此后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负担100元,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3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淑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