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246号之二
申请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复兴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许广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信发触控电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西道633号-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曾庆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信发触控电视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冀0291民初24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信发触控电视制造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账号为31×××02的银行存款8519200元,**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发触控电视制造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账号为31×××02的银行存款8519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小利
书 记 员 崔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