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04财保1号
申请人: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3386.26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已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3386.26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在冻结、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冻结、查封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1736.93元,由申请人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