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3938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外环线交口先锋宾馆(1-5层)8417D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40917034J。
法定代表人:李继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市丰南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阳,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复兴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995534223。
法定代表人:许广军,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2022年9月5日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费3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严冠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