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3938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外环线交口先锋宾馆(1-5层)8417D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40917034J。
法定代表人:李继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市丰南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阳,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复兴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995534223。
法定代表人:许广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6元,减半收取计5128元,由原告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冠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