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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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3938号
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外环线交口先锋宾馆(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40917034J。
法定代表人:李继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市丰南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阳,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复兴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995534223。
法定代表人:许广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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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人民币64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冠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