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09民初25号
原告:**,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许广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阜民街。
法定代表人:孟春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檀某,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檀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绪忠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