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富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晓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房。
法定代表人:高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璞,该公司法务专员。
关于原告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8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00457.10元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00457.1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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