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1355号
原告: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长征,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富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房。
法定代表人:高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4元,减半收取11802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程 俊
打印:扈艳红校对:程俊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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