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雷善商贸有限公司与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鲁0105民初618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6185号
原告:济南雷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FCPF56E。
法定代表人:段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新,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H6P7P。
法定代表人:田浩然,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雷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济南雷善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货款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雷善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雷善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济南雷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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