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财保112号
申请人:莱州市**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朋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浩然,总经理。
申请人莱州市**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新源支行,账号********××××××××××××),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新源支行,账号********××××××××××××),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石业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