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4072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对原告中泰全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诚恒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2民初440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12民初4407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正数第十二行第二个字逗号后补入“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及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合同预付款约定范围,中泰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宿鹏涛
书 记 员  纪 妍
书 记 员  朱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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