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2民初36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安徽启航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霍邱六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
法定代表人:**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启航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霍邱六兴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