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3476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蒲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NCMJ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瑞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南瑞荷夏园居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3MB1D35573B。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化,安检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瑞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强 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