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5民特210号
申请人:定远县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炉桥镇康乐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MA2NHERX4A。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滁州瑞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包公路万汇龙装饰城9幢商铺92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5325468074C。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定远县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滁州瑞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问题发生纠纷,2023年4月26日双方经定远县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滁州瑞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定远县顺发商贸有限公司欠款168,800元,申请人定远县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申请人滁州瑞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30日前还5万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还5万元,于2024年02月08日前还6.88万元;
二、若申请人滁州瑞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定远县顺发商贸有限公司可自申请人滁州瑞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约定之日起就下剩未偿还本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双方其他无纠葛;
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定远县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滁州瑞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经定远县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