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防火涂料厂,住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稿**
被执行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防火涂料厂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1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维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防火涂料厂工程款1,785,003.31元、第二项被告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防火涂料厂工程款1,785,003.31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四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65万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沈阳市***防火涂料厂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045元,由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090元,由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045元,由沈阳市***防火涂料厂负担21045元。鉴定费64025元,由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辽0191执19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芦 鑫
执行员 佟 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