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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义全、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义全,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住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审被告: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新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工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代义全、***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3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代义全、***的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没有合同及合同履行地,只有被告住所地。而***、代义全住武汉市洪山区,本案应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未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但本案本质上争议为合同内容争议。***依据《结算单》向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诉请支付土石方运输费及利息,《结算单》中载明的项目为:盐津县水田新区综合医院土石方工程项目,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云南省盐津县水田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原告***已向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代义全、***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韬 审 判 员 李 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丹 书 记 员 **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