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勇砚弱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257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勇砚弱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勇砚弱电有限公司欠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2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计算),律师费21000元,案件受理费3208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执行费3260元。本院查询了安徽勇砚弱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财产。申请执行人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刘 锟
书记员  李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