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7373号
申请人: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鸿基商务大楼1幢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946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勇砚弱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路城市之光G7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9410409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勇砚弱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11号瀚海星座2-1206室的担保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