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宏泰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沁阳市宏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某某、某某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沁阳市宏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符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训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中,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系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系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真,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正阳北路鼓楼小区,系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的职工。
被告***,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想,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沁阳市宏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宏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想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宏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想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原告沁阳市宏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梁启刚
代理审判员樊华
人民陪审员颜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莫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