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2688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浏阳市庆泰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庆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庆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00288.3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邱梦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