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7272号
原告:武汉河山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现代企业城B1-1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空港中心(一期)企业总部A座8层1室。
法定代表人:王厚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新凤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河山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河山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1元,由武汉河山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迎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