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84号
原告:**葵,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郑顺章,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新凤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葵与被告***、郑顺章、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2月14日,原告**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葵负担。
审判员 熊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