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民申1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986号。
负责人:陈庆祝,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斯梦,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新凤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喜,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1167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于2022
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施峰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赵莉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