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2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7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小转盘峰海公司商务会馆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欣建筑公司)、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需要对下列事实进一步查清:1.***是否得到***授权,与**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结算;2.***向**出具结算单行为损害了***合法利益有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本案***等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对证据采信应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鲁 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