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37***与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93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首钢住宅小区一期2号地32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冯书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解放路88号(F)。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董长满,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长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剑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敬
书 记 员 郭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