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4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1299号17幢,机构代码:91340100343969374M。
法定代表人,**,总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3606元、支付申请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的绩效工资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17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款清息止),执行费50元的义务,总计9676.1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76.1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9676.1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676.1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