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特391号
申请人: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1299号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69374M。
法定代表人:陈锋,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小燕,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振,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劳人仲案字第1775号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错误。***擅自离职且一直未与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2018年6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的约定,以及《员工手册》、《员工签署书》、《项目经理岗位说明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规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合劳人仲案字第1775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签订后,***多次要求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但公司一直未予安排。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合理、不合法,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并判令诉讼费用由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合劳人仲案字第1775号仲裁裁决:一、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8年6月工资6214.5元;二、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2429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是否存在擅自离职及未办理工作交接行为,并造成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巨大损失,以及是否系***的原因导致未能办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均系事实审查问题,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科龙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马枫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佳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