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建安钢构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建安钢构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淮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4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建安钢构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2132089B,住所地丹阳市(机电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鞠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建安钢构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812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根据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盱眙县人民法院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12执4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移送至盱眙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薛 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