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美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奥美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沧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财保62号

申请人:安徽奥美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978号香榭水都27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94593X。

法定代表人:刘寿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沧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强钢材市场6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YTM346。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刘晓静,女,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奥美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沧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刘晓静的申请诉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奥美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沧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刘晓静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奥美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沧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刘晓静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