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俞乾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3082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498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T76U1L。

法定代表人:俞火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A13幢办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Q6LC1U。

法定代表人:张大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2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42元,由原告马鞍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叶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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