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03民初5618号
原告:安徽黄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XXA0X。
法定代表人:黄兆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办**1340100MA2NQ6LC1U。
法定代表人:张大保,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黄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氏贸易公司)与被告安徽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诚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氏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丰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诚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氏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货款1392104.98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3549.45元(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7月16日共84天,每日按所欠货款总额万分之八计算),并自2021年7月16日起,每日按所欠货款总额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至货款全部付清时止。(变更诉讼请求:第1、2项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货款914610.21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8月12日起以914610.2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支付原告违约金至货款全部付清时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于六安市裕安区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承建的亳州市中丞·双玺西块地二标段项目工程供应钢材,并约定现款现货。原告给被告供应数次钢材后,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要求原告先供货被告次月付款,原告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该批次钢材货款加计当月利息1.5%,共计1392104.98元,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履行完该批次送货义务,但被告迟迟未能支付该笔货款。2021年5月6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胡丰静在送货单上对货款予以签字确认并承诺尽快支付货款。后被告推诿不支付所欠货款,至今仍分文未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湛诚建筑公司未答辩。
原告黄氏贸易公司举证如下:
一、安徽黄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二、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三、买卖合同、送货对账单、支付6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的转账记录;证明1.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应付原告买卖合同货款及利息总计914610.21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湛诚建筑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黄氏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4日原告黄氏贸易公司(卖受人、乙方)与被告湛诚建筑公司(买受人、甲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方供给甲方钢材用于亳州市中丞·双玺西地块二标段项目工程,合同订购钢材暂定总量约为2000T,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分批供货,最终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该合同第四条(交货日期、地点)合同签订后甲方提前一日、地点提供钢材需求计划,乙方须在款到后二日内交至甲方工地现场亳州市项目指定楼号工地,卸货由甲方负责。第五条(验收标准)1.乙方每次送往甲方工地的钢材需附钢厂质保书复印件、送货清单,甲方指定撞人验收,验收人姓名电话:胡丰静,验收人应在乙方随车的供货单上签名,双方凭供货单结账。……。第六条(结算及付款方式)1.所有钢材价格以乙方向甲方订货(货款到乙方账户)当天的“我的钢铁网”合肥价格下浮,下浮单价如下:a,品牌为马钢……安钢下浮90元/吨;b,品牌为河南闽源下浮125元/吨。2.甲方每次报计划时,按当天的钢材价格预估计计算货款,全额支付给乙方,最终货款根据甲方实际到账当日价格进行计算。……。第七条供货周期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具体以甲方施工进度为准)。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须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或者文件是真实的。如乙方违背此诚信原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安排供货及提供有效发票,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物2%的违约金,若两次逾期供货或多次逾期供货累计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6.甲方应该按合同约定付款,否则每天将承担所欠货款总额的万分之八的违约金,直至货款全部付清。2021年5月6日原告黄氏贸易公司与被告湛诚建筑公司达成“亳州中丞双玺西地块2021.3.22号钢材送货单”,品种“河南闽源抗震盘螺”,重量267.625T,总价1371532.元,利息1.5%,合计1392104.98元,备注:以上为预估报价,实际价格按到后当日《我的钢铁网》合肥地区网价同等品牌同等规格;利息按月顺延。本期到货日期为2021.3.22。被告湛诚建筑公司加盖“中丞双玺西地块工程项目部”印章,胡丰静签名(2021年5月6日)。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湛诚建筑公司支付原告黄氏贸易公司60万元(2021年8月11日)。庭审时原告陈述该60万元付款未区分货款和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黄氏贸易公司与被告湛诚建筑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合同约定“乙方须在款到后二日内交至甲方工地现场亳州市项目指定楼号工地”,被告湛诚建筑公司在未付货款情形下,原告黄氏贸易公司为其垫资供货,被告湛诚建筑公司虽在本案诉讼期间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但其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被告湛诚建筑公司行为仍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在结算时按照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即原、被告实际变更了违约金计算方式。现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按所欠货款总额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至货款全部付清时止”计算违约金,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按照月利率1.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付款60万元问题,庭审中原告陈述在接受该履行时未区分是支付货款本金还是支付货款利息,按照债务履行顺序,原、被告在2021年5月6日对账时确定货款1371532元,货款及利息为1392104.98元,即其中利息为1392104.98元-1371532元=20572.98元;从2021年5月7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该货款1371532元产生利息为66519.3元(97×1.5%÷30×1371532)。该600000元-20572.98元-66519.3元=512907.72元。本案剩余货款本金1371532-512907.72=858624.28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安徽黄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58624.28元及其利息(以858624.28元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黄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70元,减半收取9085元,由被告安徽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宝晨
书 记 员 张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