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020号
申请人:江***喷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和建村停车场综合楼105#.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RX3P01。
法定代表人:朱佳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A13幢办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Q6LC1U。
法定代表人:张大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喷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7000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喷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0元,由江***喷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